近日,商務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十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
商務部財務司負責人表示,科技型企業面臨廣闊發展機遇,對更大力度、更多層次、更寬渠道融資支持的訴求也進一步上升。在此背景下,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作了專題研究和調研,針對行業企業訴求提出具體工作舉措,形成了若干措施。
分析測試百科網小編注意到,《若干措施》提到了與科學儀器以及儀器企業的相關內容:
支持領域:《若干措施》提到了對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術、新能源、工業母機、航空及航天裝備、電力裝備、新材料、核心基礎零部件和儀器儀表等領域的支持。
融資支持:通過支持境外機構在華發行人民幣債券,以及鼓勵銀行與境外機構合作,為科技型企業提供資金。
交流合作:鼓勵境外機構與境內相關機構合作,包括核心基礎零部件和儀器儀表等領域和方向,設立母基金或專業化子基金。
退出機制:完善退出機制,如支持境外上市和并購重組,為投資科學儀器領域的境外機構提供清晰的退出路徑。
《若干措施》中特別提到的科學儀器領域,體現了這些技術在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中的重要性。通過這些措施,可以預期科學儀器領域的企業將獲得更多的資金和合作機會,從而推動相關技術的發展和應用。
商務部財務司負責人解讀《關于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的若干政策措施》,重點解讀《若干措施》舉措。
《若干措施》積極回應市場需求,既涉及境外機構“募投管退”各業務環節,也包括支持供需對接、暢通投資退出、便利享受優惠等政府管理服務。
(一)優化管理服務方面。結合境外機構反映的情況,進一步完善明確有關政策安排。關于申請準入,將依法高效審批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資格申請,更好滿足境外機構進入國內市場意愿。關于外匯管理,將在落實好便利境外機構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擴大資本項目便利化政策等措施基礎上,持續完善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管理,便利境外機構更好開展境內股權投資,支持境外機構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支持科技型企業用足用好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等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提高資金運營效率,降低財務成本。關于經營監管,明確對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與內資創業投資基金一視同仁,同等適用《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中提出的相關政策。
(二)加大融資支持方面。積極支持境外機構和其所投科技型企業拓寬融資渠道,豐富科創資金來源。對于境外機構,在華發行債券尤其是人民幣債券能幫助其補充資金來源、降低匯兌成本。相關部門將繼續穩步有序推動債券市場高水平雙向開放,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華發行人民幣債券,并投入科技領域。同時,落實好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發行債券資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統一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熊貓債資金登記、賬戶開立、資金匯兌及使用、統計監測等管理規則,完善境外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資金管理要求,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在境內債券市場融資。2023年,境外機構在我國發行熊貓債合計1545億元,同比增長82%。對于科技型企業,發行債券尤其是信用類債券,能夠有效緩解因可抵押物不足造成的融資難問題。中國證監會將繼續推動科技創新公司債券高質量發展,助力降低科技型企業融資成本;繼續指導滬深交易所科技創新公司債券常態化發行,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細分領域及引領產業轉型升級領域的科技創新發展,截至2024年2月底,交易所市場共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632只,規模5917億元。相關部門還將在全國推廣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將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納入試點主體范圍,規范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模式,豐富科技金融產品服務。
(三)加強交流合作方面。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是境外機構與科技型企業合作的重要方式,境外機構在相關領域擁有豐富經驗和專業特長。《若干措施》支持境外機構發揮自身優勢,充分挖掘優質標的,促進投資高效對接。
一是完善合作機制。相關部門將繼續發揮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作用,深入實施“科技產業金融一體化”專項,組織專項路演活動,為早期硬科技項目和一線投資機構搭建深度對接平臺,推動優質中小企業與境外機構建立合作,支持境外機構加大對企業梯度培育、創新成果轉化等領域的投入;鼓勵境外機構與境內相關機構合作設立相關基金,支持境外機構投資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并支持獲境外機構投資的科技型企業深化與相關國別的產業鏈合作。
二是梳理需求清單。將繼續梳理提出需求清單,為境外機構提供便利,為企業融資增信賦能。商務部、金融監管總局等部門將持續開展“走萬企 提信心 優服務”活動,促進金融機構與包括科技型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精準對接;科技部將在全國推廣“企業創新積分制”,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的評價工作,幫助企業獲得銀行授信;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進一步發揮國家產融合作平臺作用,依托數據資源優勢,探索全維度信息共享機制,為金融機構提供授信參考,近三年已助企融資超過7800億元;持續開展細分領域硬科技屬性評價標準建設和評價工作,將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納入上市重點培育體系,推動境內外各類資本提供全生命周期、多元化接力式的金融服務。
三是鼓勵本地化經營。相關部門將結合科技型企業發展需求,積極支持境外機構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三個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及西安、武漢、成渝三個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加強發展經營,圍繞前沿技術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此外,對于境外機構投資經營涉及的人員來華簽證需求,外交部將通過對短期簽證申請提供免預約“綠色通道”、支持辦理長期簽證等,便利其人員往來。
(四)完善退出機制方面。能不能順利、高效實現投資退出,是前期調研中境外機構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是《若干措施》的重點內容。中國證監會等部門圍繞境外上市、并購重組、份額轉讓等退出渠道,推出了一系列配套舉措。
一是支持境外上市。將持續提高境外上市備案管理質效,加快備案辦理進度,持續暢通科技型企業境外上市渠道。同時,繼續推動內地和香港資本市場深化務實合作,加強香港科技型企業國際融資平臺作用。自2023年3月31日《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施行至2024年3月底,已辦結122家企業赴境外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備案,其中71家企業擬赴香港上市。
二是鼓勵并購重組。中國證監會先后出臺定向可轉債重組規則、修訂重大資產重組規則、適當提高重組估值包容性,支持上市公司并購科技型企業,暢通投資機構退出渠道;近期進一步從分類監管、提高重組審核效率、支持“兩創”公司協同效應并購、支持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并等四方面優化并購重組有關制度,下一步將繼續推進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發揮資本市場并購重組主渠道功能,為境外機構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提供暢通的退出渠道。商務部正牽頭修訂《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進一步放寬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限制。
三是推進私募基金份額轉讓試點。將繼續優化私募份額轉讓流程和定價機制,推動私募基金和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協同發展,拓寬私募基金退出渠道,形成“投資—退出—再投資”良性循環,在此過程中鼓勵和支持境外機構發揮專業優勢和特長,積極參與相關投資交易。近年來,我國先后在北京、上海、廣東、浙江、寧波、江蘇、安徽等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私募份額轉讓試點,各地出臺了一些支持性政策措施,推動市場生態建設,并搭建了基于區塊鏈的交易系統。截至目前,7個省市實現私募份額轉讓231.72億元、私募份額質押融資316.07億元。
四是便利享受稅收優惠。根據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我國境內上市公司,可享受所得稅稅收優惠。目前,境外機構參與所投上市公司分紅派息時,需先提交《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才可享受協定優惠待遇,否則將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再事后申請補充享受優惠待遇并辦理退稅。近期部分境外機構反映,在投資上市公司數量較多時,享受有關優惠待遇操作成本較高,總體不夠便利。針對境外機構需求,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商務部深入調研,積極研究進一步優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繳稅款和結算程序。通過暢通政府部門、結算機構、上市公司信息交互,實現上市公司可直接按優惠規定對相關境外機構進行扣繳申報和派息,無需先行代扣代繳后再由境外機構申辦退稅,境外機構也無需每次向各個上市公司提交相關信息報告表。具體可見與《若干措施》配套發布的《便利境外機構享受有關稅收的協定優惠操作指引》。
以下是通知原文:
商務部等十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商財發〔2024〕59 號
為進一步優化政策環境,積極吸引境外機構投資者加大在華投資,更好支持境內科技型企業融資發展,商務部等十部門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的若干政策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商務部外交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
2024 年3月22日
關于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的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來,我國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持續擴大外資市場準入,穩步推進金融領域對外開放,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外機構)對境內各領域投資持續加大,在境內金融市場的參與度顯著提升,對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高水平開放,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創新力度,便利和鼓勵境外機構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重點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企業融資發展,現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優化管理服務,便利機構投資經營
(一)便利申請準入。依法高效審批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資格申請。持續優化相關管理要求,更好便利境外機構投資運作和資金匯兌。
(二)優化外匯管理。完善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便利境外機構開展境內股權投資。支持境外機構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支持科技型企業在跨境經營活動中,用足用好本外幣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政策,提高資金運營效率,降低財務成本。
(三)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于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企業),與內資創業投資基金(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在登記備案、事項變更等方面實行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自律管理。對合法募資、合規投資、誠信經營的相關創業投資基金,在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
二、加大融資支持,豐富科創資金來源
(四)支持債券發行。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華發行人民幣債券,并投入科技領域。
(五)拓寬融資渠道。支持境外機構投資的科技型企業依法合規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積極擴大發行規模。全國推廣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將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納入試點主體范圍,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更好支持企業創新發展。
(六)優化融資結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加強合作,規范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模式,豐富科技金融產品服務。
三、加強交流合作,促進投資高效對接
(七)完善合作機制。支持境內外機構加強對接,聯合設立相關投資合作和溝通交流平臺。健全支持科技型企業和項目融資專項工作機制,實施“科技產業金融一體化”專項,發揮硬科技屬性評價、企業上市培育、地方政策配套等引導機制作用,通過國家產融合作平臺、創新創業大賽、公開路演平臺等,為境外機構挖掘和評估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提供服務。
(八)梳理需求清單。相關部門、地方、行業協會結合自身職責定位,聚焦產業發展、企業培育和成果轉化,積極推動先進制造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以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與境外機構建立合作。
(九)提升合作水平。鼓勵境外機構與境內相關機構、政府引導基金等加強合作,面向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術、新能源和未來能源、工業母機、航空及航天裝備、電力裝備、新材料、核心基礎零部件和儀器儀表等領域和方向,設立母基金或專業化子基金。支持獲境外機構投資的科技型企業,深化與相關國別的產業鏈合作。支持境外機構投資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十)便利人員往來。積極保障境外機構人員來華簽證需求,對于短期簽證申請,提供免預約“綠色通道”、免采指紋等便利。對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經營人員,支持其辦理長期簽證。
(十一)鼓勵本土化經營。支持境外機構在華加大經營投入,通過設立辦公室、組建在華團隊等方式,提升本土化經營水平。
四、完善退出機制,助力投資良性循環
(十二)支持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融資渠道暢通、節奏穩定,依法合規加快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境外上市備案。積極發揮香港金融市場接駁功能,支持科技型企業赴香港上市。
(十三)鼓勵并購重組。發揮資本市場并購重組主渠道作用,支持上市公司綜合運用股份、定向可轉債等多種支付工具,并購科技型企業,暢通并購退出渠道。修訂《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進一步放寬投資條件。
(十四)推進私募基金份額轉讓試點。穩步推進私募股權創投基金份額轉讓試點。鼓勵境外機構發揮專業優勢和特長,積極參與投資交易。
(十五)保障匯出權益。依法保障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合法所得以人民幣或外匯自由匯出。
(十六)便利享受稅收優惠。優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繳稅款和結算程序,確認符合享受有關稅收的協定規定優惠條件的境外機構名單,暢通政府部門、結算機構、上市公司各方信息交互,上市公司可直接按照優惠規定對相關境外機構進行扣繳申報和派息。
請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加強配合、整合資源、優化服務,做好境外機構投資境內科技型企業各項工作,推動形成綜合化科技金融服務體系,營造更加優化的政策環境,更好發揮金融對科技創新的支持作用,穩定投資預期,提振投資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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