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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7-04-11 14:29 原文鏈接: 首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書發布

      貴州省近日發出全國首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書。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發出這份確認書,確認賠償權利義務雙方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如果賠償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賠償義務,法院可強制執行。

      按照協議,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和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需要承擔907.62萬元,這筆費用包括渣場綜合整治及生態修復工程等費用757.42萬元、前期應急處置費用134.2萬元,以及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11萬元等。

      案件回顧

      公司非法傾倒污泥渣,與貴州省環保廳達成賠償協議,經法院確認具有執行力

      據了解,2012年6月,息烽誠誠勞務與貴陽開磷化肥兩家公司簽訂《委托勞務協議》,由息烽誠誠勞務承擔貴陽開磷化肥污泥渣清運工作,將污泥渣運往貴陽開磷化肥建設的交椅山渣場。

      2012年底開始,息烽誠誠勞務在未辦理任何堆存或傾倒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將污泥渣運往大鷹田地塊內非法傾倒,2015年底停止運渣。堆場長360米,寬100米,堆填厚度最大50米,占地約100畝,目前堆存量約8萬立方米。

      據貴州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貴陽市生態文明建設委員會對息烽縣小寨壩鎮片區進行常規檢查時,發現小寨壩鎮大鷹田附近存在廢渣非法傾倒情況。

      去年11月,貴州省環境保護廳委托貴州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對上述環境污染損害進行鑒定評估,并出具了《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大鷹田廢渣傾倒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報告》,為本案環境損害賠償提供了基礎依據。

      今年1月13日,貴州省環境保護廳受貴州省政府委托,作為賠償權利人與息烽誠誠勞務、貴陽開磷化肥,就向息烽縣小寨壩鎮大鷹田廢渣傾倒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宜,經磋商達成協議,并向清鎮市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今年1月22日,清鎮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進行了審查。1月23日至2月6日,清鎮市人民法院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門戶網站對協議主要內容進行公示。

      今年3月28日,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向申請人送達司法確認書,案件審查終結。

      頂層設計

      省級人民政府可指定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國家與責任人進行磋商,達成協議后申請法院確認

      貴州的這種做法是由頂層設計予以支持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指出,國務院授權指定的試點省級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對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責任人,按照民事糾紛解決途徑,追究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去年8月30日,中央深改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報告》,同意在貴州、重慶、云南等7省(直轄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

      貴州作為試點省份之一,向環境保護部上報并印發《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去年11月,貴州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工作,確定清鎮市、仁懷市、遵義播州區、福泉市、普安縣人民法院生態環境保護法庭專屬管轄貴州省境內的生態環境損害民事案件。

      “兩辦”及貴州省的試點方案中有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實施賠償磋商、完善賠償訴訟規則。根據相關規定,在發生生態環境損害后,省級人民政府可指定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國家,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要求,與責任人進行磋商,磋商結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執行力;磋商不成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讓污染者擔責,用賠償款去治理和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

      “在上述方案精神指導下,貴州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環保廳代表國家,作為賠償權利人代表,在省律師協會主持下,與賠償義務人息烽誠誠勞務和貴陽開磷化肥兩家公司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并申請法院予以確認,沒有經過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了賠償事宜。”貴州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解決生態環境賠償糾紛的一次有益嘗試。

      3個創新

      概括性委托簡便程序;專業人員組織磋商;先公示再確認確保公正、合理

      負責審查確認本案的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審判長羅光黔認為,在處理這起生態環境賠償案件的過程中,貴州有3個創新。

      創新一:概括性委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清鎮市人民法院建議貴州省政府法制辦,由貴州省人民政府對此類案件做一個概括性委托,委托省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國家作為賠償權利人,不再每個案件委托一次。今后凡是涉及到生態環境賠償的個案,相關職能部門不用再去省政府申請,就可以代表國家直接作為賠償權利人參與損害賠償程序。

      創新二:引入律師協會磋商。在本案中,貴州省環保廳聽取法庭建議,由貴州省律師協會作為第三方,組織雙方進行磋商。過去在司法確認案件中,一般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磋商。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這種專業性強的案件中,律協派有環境資源法律實踐經驗的律師組織磋商,處理案件更具專業優勢。

      創新三:15天公示。為了保障程序公正,也方便接受公眾監督,清鎮市人民法院把雙方達成的磋商協議、修復方案等內容,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門戶網站進行了為期15天的公示,之后再出具司法確認書。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是一項全新的工作,下一步,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將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針對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現行法律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的關系與銜接等問題進一步加以探索,為這一制度的開展提出意見及建議。”羅光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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