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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國杰:加強競爭前合作,大力發展產業共性技術

    “為什么我國信息領域自主創新的成效還不明顯?為何我國高技術產業增值率和利潤率還很低?”
     
    在近日舉行的2007技術轉移發展論壇上,中國工程院院士、中科院計算技術研究所所長李國杰作了題為《加強競爭前合作,大力發展產業共性技術》的主題報告,報告一開始,李國杰直接指出了我國自主創新的現狀。他說,我國自主創新成效還不明顯,主要是對共性技術自主創新與技術轉移的忽視,而我國發展共性技術的現狀是“不為也,非不能也”。在發展共性技術上,更要強調競爭前合作。
     
    國家創新體系中間環節缺位
     
    李國杰介紹,2005年,中國高技術產業增值率只有24%,利潤率只有4.2%。從1996年到2006年10年間,中國企業科技經費占銷售收入比重沒有明顯改善,企業創新經費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甚至從1996年的5.95%減少到2006年的3.11%。從1991年到2006年,我國大中型工業企業有科技活動的企業數比重從1995年的56.9%減少到了2006年的37%,有科技機構的企業數比重則從1991年的52.9%降為2006年的23.2%;電子行業創新產出也呈現下降態勢。
     
    “我國自主創新成效不明顯除了體制機制改革還不到位等原因以外,一條重要的原因是認識上的誤區導致對共性技術自主創新與技術轉移的忽視。”李國杰指出,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沒有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共性技術供給問題。
     
    “這么大的國家,供求必須平衡,技術供給不足顯然是不行的。而目前以項目經費為主要科技投入的做法,會導致科研機構為經費所迫只重視科研成果本身而忽視創新能力建設和技術轉移。”
     
    李國杰認為,我國創新體系中間環節出現缺位,例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973”等主要是針對基礎研究投入,國家多數技術研究開發投入、風險資本和企業投入則主要是針對產品開發,產業共性技術研究和技術轉移成為我國技術創新鏈上最薄弱的環節。國家科研機構的科研成果本質上應是共性技術,技術轉移也大多應發生在共性技術范圍。
     
    “合理的技術創新體系應該是橫向上包括基礎研究、產業共性技術和產品研發,縱向上則是技術轉移。大學和國家科研機構不但是基礎研究的主體,也應該是產業共性技術的重要提供者,產學研合作的產出主要應是產業共性技術。”
     
    李國杰說,發達國家在工業革命二三百年以來已經積累了內涵豐富、結構復雜的技術能力,使我們在追趕中不得不面對巨大知識與能力壁壘。關鍵設備、軟件工具和核心元器件是發達國家積累起來的豐厚共性技術能力的外在形式,而受ZL保護的專有知識和工程科學基礎是這種技術能力的實質內容。
     
    何謂產業共性技術
     
    李國杰分析說,產業共性技術、通用技術、競爭前技術、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是含義略有不同的概念。其中,產業共性技術是技術基礎設施的一部分,其應用和擴散面廣、影響大,企業能在其基礎上發展專有技術、開發新產品。
     
    我國有些學者已有著述指出:產業共性技術兼有公共產品和競爭型產品的性質,決定了這類產品的生產和供給應由政府和企業密切合作來完成。產業共性技術處于政府、非營利機構和以企業為代表的營利機構關注點的中間地帶。由于產業共性技術既不是經濟學意義上的公共品,也不具備商業上的獨占性,因而很容易出現營利機構和非營利機構都不供給的局面,即制度供給的“失靈”。
     
    WTO對政府補貼科研有明確要求,有關“反補貼”條約允許政府對產業研究的補貼不超過合法成本的75%;對競爭前的開發活動,政府補助不得超過合法成本的50%。所謂產業研究,本質上就是產業共性技術研究。
     
    李國杰介紹,產業研究是以發現可能有助于開發或改進產品、工藝或服務的新知識為目的的研究,又稱產業基礎研究。前競爭開發活動是指將產業研究的成果轉化為新的、改良或改進產品、工藝或服務開發所需的計劃、藍圖或設計(產業應用研究),以及首次非商業目的的原型與初步展示或試驗方案的活動。
     
    我國現有的幾種共性技術供給途徑包括:一、科技計劃,包括科技攻關計劃、科技成果推廣計劃、“863”計劃等;二、行業技術開發基地,從2000年開始,數百家部委研究院所已轉制成大型科研型企業;三、國家工程技術中心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我國目前建有141家國家工程技術中心和113家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四、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已被納入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2006年初首批啟動了3個;五、地方共性技術供給,近年來,地方開始針對本地區產業發展需要,著手建立地方共性技術供給體系。這些途徑都不同程度地為企業提供了共性技術,但執行過程中有定位下移的“后端化”傾向,影響了產業共性技術的充分供給。
     
    “技術轉移可以發生在產業鏈的各個層次,但我國的技術轉移大多數發生在接近市場產品的產業鏈低端。產業共性技術的轉移和輻射可能對產業產生重大影響,有重大影響的產業共性技術可能引起產業的升級換代。而產業共性技術研究和競爭前技術的合作開發正是我國產業鏈上最薄弱的環節。”李國杰指出。
     
    “技術的發展如同一棵大樹,有主干、枝干和樹葉,從主干到樹葉要經過層層枝干。”李國杰說,大大小小的樹枝就相當于不同層次的“共性技術”,一個公司、一個產業的技術水平可用掌握共性技術的層次來衡量,掌握最基礎的共性技術就在一個行業中具有最強的競爭力和控制力,如PC機產業的多核CPU技術、手機的移動通信標準、基帶、射頻片和應用處理芯片技術、面向通信的嵌入式操作系統等。
     
    共性技術與技術標準有密切關系
     
    “共性技術與技術標準有密切關系,廣泛使用的共性技術往往是技術標準的基礎。”李國杰指出,事實上的標準往往與個別公司的ZL或軟件版權有關,壟斷企業通過事實標準控制共性技術。與ZL無關的共性技術(如開源軟件Linux)也有理解掌握程度的區別,只有作出了貢獻才能真正掌握開放的共性技術。
     
    共性技術如果被納入國際工業標準,將對產業發展產生巨大影響。因此,我國發展共性技術的遠大目標應該是爭取進入國際標準。我國在制定推廣TD-SCDMA、AVS、閃聯等技術標準的過程中,已積累了一些通過發展共性技術形成工業標準的經驗。
     
    不過,李國杰指出,過去我國制定技術標準,往往是幾個大學或企業各自提出一套完整的技術方案,然后再由國標委選擇其中一個做標準,而評選時又往往受到各種因素干擾。這種一次評選定勝負的絕對競爭方式不利于選擇最優的技術,沒有體現企業間既競爭又合作的關系。
     
    “盡管制定技術標準是以公司實力為背景的較量,甚至是國與國之間的政治斗爭,但國際上制定技術標準還是有很多值得吸取的經驗。通常是把制定標準的過程分成幾段,每一段都要通過競爭選取最優的技術,各個企業聯盟可以通過合作提出方案。最終的方案一定是多種方案的優化集成。”
     
    我國發展共性技術的現狀:
     
    不為也,非不能也

     
    “共性技術往往基于深厚的科學基礎和最新的科學知識,頂天越高的技術往往立地越廣。高新技術往往跨學科甚至跨產業,一個企業難以攻克。越是共性的技術,需要投入的科研經費越多,一個企業負擔不了(我國的16項重大科技專項,投入強度都在100億元數量級);發展共性技術有較大風險,一個企業難以承擔。”因此,發展共性技術必須產學研結合。
     
    普遍流行的看法是中國技術基礎差,目前只能在外國推出的共性技術基礎上做一些應用級的增值工作。一個突出的例子是,“十五”期間,國家“863”計劃投入6億元設立集成電路設計專項,5年來,對通用CPU等共性技術幾乎沒有投入,IP庫的建設也沒有大的進展。
     
    “其實,沒有自己的IP核,完全拿別人的IP核設計SoC,就和過去用別人的芯片攢電腦沒有多大區別。”李國杰說。另一個典型例子是,中英文字庫是每種辦公軟件系統都需要的共性技術,要降低信息化的成本,國家就應該支持社區發展免費的中英文字庫。
     
    “共性技術供給不足,其根子是不為也,非不能也。”李國杰指出。
     
    李國杰舉例說,Nokia公司1992年集中力量突破GSM技術時,其公司實力肯定低于今天的聯想等國內公司,今天,它卻成為全球首屈一指的手機生產企業。“由此可見,提高自主創新的膽識與魄力正是發展共性技術的前提。”
     
    擴大我國企業的“權利空間”
     
    目前,我國信息領域骨干企業的主要創新模式還是“漸進創新”,但李國杰認為還要與“重點跨越”統籌兼顧。做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戰略高技術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專題的戰略研究時,提出發展信息技術的戰略主要是“集成擴散”和“重點跨越”,其中的“重點跨越”戰略已寫進了我國發展科技的十六字方針。
     
    李國杰說,打算“重點跨越”的技術一定是產業共性技術,能成為重要工業標準的技術,不是邊邊角角的小技術。例如,“核心元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和基礎軟件”、“寬帶無線通信”就是我國在信息領域選擇的重點跨越的突破口,應下決心掌握一批共性技術并形成技術標準。
     
    “目前,我國已開始重視培育自主創新的能力,但是在我國企業的‘權利空間’被擠壓的形勢下,光有能力仍然沒有發展空間。”李國杰介紹,所謂“權利空間”取決于我們有多少不受制于人的知識產權,共性技術的知識產權越多,權利空間越大,我國“核高基”和“寬帶無線通信”重大專項的實質目標就是要擴大我國企業的“權利空間”。
     
    “在逐步走向自主創新的今天,產業共性技術對中國產業發展的意義遠遠超過發達國家。”李國杰指出。
     
    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共性技術轉移成功的途徑包括國家科研機構、大學與企業組成的聯合實驗室、非營利的技術轉移中介機構,若干企業組成的聯盟組織等。
     
    但是,轉制成企業的工程中心、承擔國家科研任務的某一個企業一般不愿意轉移共性技術。我國企業熱衷于排他性的技術轉移,還沒有形成聯合發展共性技術和競爭前技術的強大需求。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動力所在,但不是一抓就靈的‘靈丹妙藥’,在發展共性技術上,更要強調競爭前合作。”李國杰說,我國20世紀50~60年代以四大緊急措施發展計算機等技術,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先集中后分散”(實質是先合作后競爭),已取得明顯成效,這一歷史經驗值得繼承和發揚。
     
    不過,對競爭前的企業合作要有一套共享成果的機制,保證貢獻大的企業獲利權重大,合作機制要有激勵措施。“希望社科院和研究經濟、管理的學者對產業共性技術作深入的研究。”李國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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