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械或設備中的鋰離子電池作為行李運輸時,鋰金屬材料或鋰鋁合金充電電池不得含有超過2克的鋰。
2、鋰電池額定動能不得超過100wh。
3、對于額定動能超過100WH或小于160WH的大型和中型鋰離子電池,航空公司承運人必須允許承運人攜帶,但總量不得超過兩件。
4、裝有鋰電的內部機械和設備可放在行李托運或手提行李箱內,只留下便攜行李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