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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1-06-24 11:59 原文鏈接: 深圳產品質量管理實施追溯“連坐”懲罰

      “今后深圳的產品質量,除生產、銷售者之外,產品標識印制者、市場開辦企業、賓館等服務業經營者和產品儲存保管運輸服務業經營者或均要為其負責,以實現產品質量可追溯管理。”《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16年來首次全面修訂,深圳市人大昨日對其修訂草案進行審議,對企業產品質量責任進行了完善,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大幅增加。

      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委員會主任吳子俊表示,“此次條例明確對企業產品質量責任進行了完善和補充,強化了各項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措施,對部分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同時,擬建立質量狀況定期公告制度,在指定網站上公布對于違法行為查處結果。”

      【焦點】

      商販售假,交易市場或被吊證

      以往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只追究生產者和銷售者,但記者注意到此次條例將“產品標識印制者、市場開辦企業、賓館等服務業經營者和產品儲存保管運輸服務業經營者”等全部列入責任范圍,不僅實現追溯管理,還要實行“連坐”懲罰,成為修訂后的最大亮點。

      根據修訂草案,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條件、安全管理制度和產品進行檢查,發現有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并立即舉報。

      “集中交易市場是產品經營者開展產品流通、服務等產品經營活動的一個重要場所,也是較易出現產品安全事故的重點監管區域。集中交易市場里的產品經營者具有經營規模小、流動性強的特點,一旦發生產品安全事故后,產品經營者往往一跑了之,或者由于規模小,難以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的損失難以獲得補償。”

      市法制辦主任王璞表示,此類市場是距離入場產品經營者最近、最直接的監督者,如出現“重大過錯”,導致發生產品質量事故的,將承擔連帶責任。“一般處以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則追究刑事責任。”

      而“賓館、飯店、娛樂、美容、維修”等服務業經營者也被要求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實踐中,這些場所將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上的損失,嚴重的甚至會危及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王璞說。

      此外,承接產品標識印制的經營者今后也應當查驗客戶的有關證明文件,并復印留存,否則將處以2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而從事產品儲存、保管、運輸等服務業的經營者也應查驗委托人的經營資格和有關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如明明知道是違法產品,還幫其儲存等,則沒收全部場地和各項服務收入,并對服務收入為6000元以下的,并處3000元罰款;6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認證機構將承擔連帶責任

      “產品認證”在一定程度上是讓消費者“一站式”了解了一個產品所需依據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需要檢測的項目、需遵守的一致性要求以及對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規定等。但由于缺乏跟蹤機制,產品認證的真實度令人擔憂。

      此次修訂草案明確了“誰發證 誰擔責”,提出認證機構的責任在發證后依然存在,要求其需對獲證組織、產品的有效性開展定期的監督檢查、工廠審核,如不能持續符合要求的,應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否則需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生產者、銷售者一同承擔連帶責任。

      商場不按規定召回產品或被吊證

      修訂草案對“召回制度”做了規定,要求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上報監管部門。而銷售者接到停止銷售通知后,也應立即執行。如未按規定召回產品的,將對生產者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對銷售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

      此外,修訂草案還增加了主管部門查封、扣押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和存在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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