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以160票贊成、1票反對、3票棄權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兩次審議,三易其稿,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究竟“嚴”在何處?修訂的亮點內容體現在哪些方面?對我們每個人有何影響呢?聽聽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專家的解讀。
背景
食品違法行為依然存在,監管體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改革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著力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積極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以法律形式為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提供體制、制度保障。
“新法”體現的理念和原則: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
亮點1 “新法”覆蓋面更廣
最直觀變化:修訂后的“新法”新增50條至154條。
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由“九龍治水”的分段監管變成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監管。
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環節,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等新興業態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制度,增設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重點制度。
建立最嚴格的標準,明確了食藥監管部門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標準工作,加強了標準制定與標準執行的銜接。
對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實行注冊制度。
加強對農藥的管理,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特別強調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葉、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加強風險評估管理,明確規定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必須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從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強化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亮點2 食品行業有新義務
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強化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追溯義務。
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查和報告義務。
強化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義務。
亮點3 別任性 小心嚴刑重罰
強化刑事責任追究,首先進行刑事責任追究;若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終身禁業。
增設了行政拘留,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嚴重行為增設拘留行政處罰。
大幅提高罰款額度,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直接吊銷許可證,并處最高為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
重復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對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非法提供場所增設罰則。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最高處10萬元罰款。
強化民事責任追究,實行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
亮點4 監管部門有新“武器”
實行風險分級管理,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等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完善復檢制度,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監管部門或者其上一級監管部門提出復檢申請。
增設臨時限量和臨時檢驗方法制度,對食品風險評估的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制定修訂標準,但食品安全標準未作相應規定的,國務院衛生部門可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
增設生產經營者自查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狀況,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向監管部門報告。
增設責任約談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可對其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監管部門未及時消除監管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政府可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亮點5 舉報者有獎 還受保護
行業協會要當好引導者,此次修訂明確,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消費者協會要當好監督者,此次修訂明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舉報者有獎還受保護,此次修訂明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政府和監管部門要予以保密。同時,參照國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發制度,明確規定企業不得通過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對內部舉報人給予特別保護。
新聞媒體要當好公益宣傳員,此次修訂明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規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亮點6 保健食品自身要“保健”
改變過去單一的產品注冊制度,對保健食品實行注冊與備案的分類管理。
明確了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功能目錄的管理制度,對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規定原料的產品實行備案管理。
保健食品企業應落實主體責任,并實行定期報告等制度。
保健食品廣告發布必須經過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審查批準。
明確了保健食品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
亮點7 消費者有三層“保護網”
保健食品標簽不得涉及防病治療功能,近年來,保健食品在我國銷售日益火爆,但市場中魚龍混雜的現象仍十分嚴重。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2012年全年和2013年1~3月期間,118個省級電視頻道、171個地市級電視頻道和101份報刊的監測數據顯示,保健食品廣告90%以上屬于虛假違法廣告,其中宣稱具有治療作用的虛假違法廣告占39%。此次修訂要求保健食品標簽不得涉及防病治療功能,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按規定標示,近年來,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越來越多的進入到人們的生活中,關于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爭議也愈演愈烈。此次修訂明確了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全程質量控制,修訂明確,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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