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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2-08-09 16:15 原文鏈接: 危險化學廢物處理原則

    1、貯存、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進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經當地縣以上環保局和其它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技術部門負責把企業產生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有關資料上報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
    3、各部門、車間的危險化學品,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送往企業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部門統一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4、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

    5、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兼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6、運輸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7、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棄物識別標志。
    8、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包裝應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9、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轉作它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10、轉移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由企業安全技術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填寫、辦理廢棄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環保局報告。

    11、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制訂在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時發生的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

    12、因發生事故,造成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時,安全技術部門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經理和當地縣以上環保局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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